
“裸官”的要害不在“裸”,而在“逃”和“贪”。因而,管好“裸官”,还是需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,接受真正有效的监督,“阳光”是最好的防腐剂。
【侨报7月27日社论】一如各界所料,“裸官”(妻儿都在境外,孤身一人在国内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)成了中国今年监管的重中之重。
继《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》第一次提出将监管“裸官”作为中国监察部、国家预防腐败局工作重点,先后颁布《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(境)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》、《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》后,中国最近又下发了《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(境)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》,对“裸官”的管理日益规范化、制度化。
在日益全球化的时代,个人因为经商、求学等正常渠道滞留他乡甚至转换国籍,原本无可厚非。中国官员的家人,同样享有出国定居、改变国籍的自由。因而,“裸官”的出现,似乎并不奇怪。那中国为何还要对这个群体如此大花气力监管?
首先是因为,“裸官”比起非“裸官”更容易腐化变质。在中国古代,像东汉“清廉太守”羊续等“裸官”抛妻别子赴任,是要排除家庭琐事的烦扰,保持两袖清风。而如今,“赤条条来去无牵挂”对一些官员而言,却是减少了贪赃枉法的后顾之忧,可以肆无忌惮捞取民脂民膏。像深圳试图禁止“裸官”担任正职,显然是抓错了药方——如果要贪,任副职、正职都不会有区别。
其次是因为,“妻离子散”已成了许多贪官财富转移的新模式。这些官员把贪污所得转移给移居海外的配偶和子女,即便东窗事发,因为国家难以追回财产,其家人也不会一无所获。这就是所谓“牺牲我一个,幸福几代人”。
再者是因为,“裸官”的要害不在“裸”,而在“逃”和“贪”。他们一见风头不对就脚底抹油到异乡与家人团聚。他们因为腐败所承担的风险和成本要小得多,但中国跨国追捕的司法成本却异常巨大,而且收效甚微。迄今,中国仅成功将少数外逃贪官绳之以法。而据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研究,过去10年中国逃往北美和欧洲等地的贪腐官员高达万余人,携带出逃款项在6500亿元人民币以上。
况且,“裸官”哪怕没有任何腐败行为,也影响政府公信力。一个官员放任妻儿移民,脚踩两条船。民众就有理由怀疑他对国家缺乏最起码的忠诚,无意与公众患难与共。这样意志不坚定的人,即便并非贪官污吏,也不值得政府和公众信任,对国家安全构成巨大隐患。任由“裸官”壮大,一次一次地公然挑战公众忍耐的极限,只会冲击社会稳定的基石。
故而,对“裸官”这个贪腐“高危种群”加强监管,既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必然要求,也是维护国家利益之需。而查清“裸官”财产的合法与非法,也给了“裸官”自证清白的机会。
要求配偶子女移居国(境)外,以及情况发生变化,得“及时报告”;进行公共事务时,涉及配偶子女所在的国家和地区,得主动“说明情况”;存在利益冲突,得“自行回避”或被“责成回避”,可以说补益了防止贪官外逃的预警机制。如果再能建立快速有效的边控体系,防堵外逃“裸官”于国门之内将更有希望。
不过,“裸官”不过是腐败现象的一种表现形式,仅对此痛下杀手,不排除贪官挖掘新贪腐通道,比如:贪官不通过自己的家人,还可以通过自己的情人、私生子,或是兄弟侄子等关系把赃款转移海外——对这些人移民,很难找到合理的禁止理由。
从根本上说,只有权力才会造成腐败,因而只有从权力的源头进行限制和防范,才能根治腐败。这就要回到一个公认的治本之策: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,接受真正有效的监督。“阳光”是最好的防腐剂,如果有严密的制度、相互制衡的机制保证政府官员在有效监督下使用权力,无论中国官员“裸”与否,贪腐之举都会受到遏制。
(编辑:乔芝华)
